訴訟費用標準 (費用=標的額×本級費率+本級速算增加額) 2007年4月1日起執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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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案件受理費
標的額級距 |
費率 |
速算增加額(元) |
10000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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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(每件) |
1萬-10萬元 |
2.5% |
-200 |
10萬-20萬元 |
2.0% |
300 |
20萬-50萬元 |
1.5% |
1300 |
50萬-100萬元 |
1.0% |
3800 |
100萬-200萬元 |
0.9% |
4800 |
200萬-500萬元 |
0.8% |
6800 |
500萬-1000萬元 |
0.7% |
11800 |
1000萬-2000萬元 |
0.6% |
21800 |
2000萬元以上 |
0.5% |
41800 |
訴訟保全申請費(每件不超過5千元)
標的額級距 |
費率 |
速算增加額(元) |
1000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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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(每件) |
1千元-10萬元 |
1.0% |
20 |
10萬元以上 |
0.5% |
520 |
執行申請費
標的額級距 |
費率 |
速算增加額(元) |
1萬元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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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元(每件) |
1萬-50萬元 |
1.5% |
-100 |
50萬-500萬元 |
1.0% |
2400 |
500萬-1000萬 |
0.5% |
27400 |
1000萬元以上 |
0.1% |
67400 |
[說明]
一、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1.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。涉及財產分割,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,不另行交納;超過20萬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納。
2.侵害姓名權、名稱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,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損害賠償,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,不另行交納;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納;超過10萬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納。
3.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。
二、知識產權民事案件,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,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;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,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。
三、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。
四、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1.商標、專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;
2.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。
五、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,異議不成立的,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(二)項、第(三)項、第(六)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。
六、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1.依法向人民申請執行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,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,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,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、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,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1).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,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。
2).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,每件交納50元;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,按照1.5%交納;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納;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納;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,按照0.1%交納。
3).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,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提起訴訟的,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,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2.申請保全措施的,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,每件交納30元;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納;超過10萬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納。但是,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多不超過5000元。
3.依法申請支付令的,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/3交納。
4.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,每件交納100元。
5.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,每件交納400元。
6.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,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,但是,高不超過30萬元。
7.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:
1).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;
2).申請海事強制令的,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;
3).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,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;
4).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,每件交納1000元;
5) .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,每件交納1000元。
七、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,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八、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九、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,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十、 被告提起反訴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,人民決定合并審理的,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十一、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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